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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商品招“撞衫”?
    近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某日化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两个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去渍剂、除垢剂以及去油剂等。原告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一般公众所知悉。被告未经原告(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处销售的厨房油污清洗产品,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别,公证购买后经鉴定,系假冒产品,故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龙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阳认真分析案情,梳理争议焦点,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着重向某超市经营者王某释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不知道我卖的是假货,也不是我生产的,为什么要我赔偿?”王某对此十分不解。刘阳副庭长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帮助其学会区分正品和仿冒品,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沟通交流,使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表示愿意主动赔偿某日化公司的经济损失,某日化公司也同意撤回起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经统计,2022年以来,龙城区法院共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近300件,案涉主体多为小型超市等经营者。部分经营者对商标权人向其主张侵权责任存在不理解的心理,认为其无法分辨其经销的商品是否侵权,商标权人向其主张权利存在恶意,该认识存在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无论销售者主观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故意,只要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保护无辜销售者,精准打击故意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能够证明自己是从合法途径获得商品的,销售者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提醒:小型超市经营者也应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从规范渠道进货,及时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留存好能够证明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凭证,在遇到侵害商标权纠纷时,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经营者也要提高对假冒商标商品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售卖来历不明且和知名商标相同相近的商品,多层面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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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11-8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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