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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十六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拓展融资渠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提高商标质押融资效率,助企纾困,为企赋能,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针对质权登记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编写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十六问》,供申请人参考。

   一、什么是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是商标专用权人即出质人,用自己的商标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担保,从而使质权人获得一种权利质权的登记方式。

    二、此项业务的办理方式有什么?

    目前,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申请人自行办理。其中有三个办理地点可供选择,分别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另一种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各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及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1.借贷双方确定贷款意向。

    2.签订合同,主要是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授信合同;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两份合同,也可以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两方面内容。

    3.出质双方签订质权登记申请书、承诺书,具体见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中“商标后续业务书式”文本。

    4.质权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延期、注销业务,由出质双方共同办理。

    5.领取质权登记证、发放贷款。

    四、提交的文件都必须是纸质文件吗?

    目前,商标专有权质权登记只有线下办理方式,提交的文件都必须是纸质文件。

    五、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一般包括几项业务?

    一般包括五项业务。第一项是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第二项是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第三项是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包括名义变更,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第四项是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延期。第五项是补发质权登记证书。此外,还有补充质权登记,二次质权登记等特殊业务。

    六、办理时长是多久?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七、提交的文件有固定格式吗?

    各项业务的申请书,承诺书须在中国商标网官方网站申请书式-后续业务中下载打印。具体合同等文件没有固定格式,由申请方自行拟定,应体现的基本内容可参考中国商标网官网商标申请指南中所述质权登记相关手续要求。

    八、申请文件必须是原件吗?

    申请书,承诺书等官方文件需提供原件。合同等文件可提交原件,也可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需加盖鲜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九、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收取官费吗?

    质权登记各项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吗?

    是否评估由申请双方自行决定。办理质权登记时无需提供评估报告。

    十一、领取的质权登记证书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书均为纸质版本,出质双方各自一份。

    十二、为什么要签署承诺书?

    签署承诺书遵循告知承诺制原则,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申请文件,出质方应尽到告知商标状态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的义务,质权方应知晓商标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此举有利于营商环境的良好运行。

    十三、需要将拟出质商标的相同近似商标一并进行出质吗?

    需要。若发生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等情形,质权人可能会将商标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以获取一定款项,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处置商标时会涉及商标转让或移转业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故出质商标时的要求同转让要求一致,需要将拟出质商标及其相同近似商标一并出质。

    十四、质权登记期限有什么要求吗?

    因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为从合同,应在主合同签署后签订。故申请书及质权合同中所写质权登记期限开始日不能早于主合同签署日,质权登记期限开始日以实际录入当天为准。为保证出质双方利益,申请书及质权合同中所写质权登记期限截止日应晚于主合同截止日或与主合同截止日保持一致。若在质权登记到期前,产生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可办理质权登记延期申请。

    十五、质权登记到期后,需要办理质权登记注销吗?

    质权登记到期后会自动解除质权登记,而无需办理质权登记注销。

    十六、可以将商标出质给不同的质权人吗?

    可以。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可办理二次质权登记,三次质权登记等业务,产生相应的质权登记顺位。办理此项业务时,需要在基础材料之上,由前后质权人分别出具知晓声明,应写明知晓第一次质权登记的具体事项,并写明是否同意进行二次,三次质权登记,从而使前后质权人均知晓相应的质权登记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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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11-8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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