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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对销售商的警示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便利店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白酒。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及店内仓库发现涉案白酒228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涉案白酒的商标、包装、装潢和防伪特征等进行辨认,涉案白酒属于侵权产品。该店未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采购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涉案白酒依法扣押。调查期间,本案采取行刑衔接、异地协查和线索移送等方式,对涉案白酒进行追踪溯源。经查证,涉案白酒及外箱上均标有他人注册商标,并将商标权利人标为生产厂家,该便利店共采购涉案白酒3次,合计360瓶,未索证索票,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证明。涉案货值为5400元,已销售132瓶,获利990元。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便利店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虽然某些销售商并非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没有直接生产侵权产品,但销售侵权产品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商应增强警觉、擦亮双眼,不可盲目追求高利润,轻信低价货源,应加大进货查验义务,对货源背景进行调查,确保产品出自正品厂家。在此警示销售商从正规渠道采购产品,注意留存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或发票、供销合同等,最好能精确到产品的特定批次。否则一旦构成侵权行为,不仅会对经营声誉造成影响,还将面临被没收产品、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严重者甚至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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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10-27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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